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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践教学管理的补充规定
来源:hanweb 日期:2016-04-07 浏览次数: 字号:[    ]

  为了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确保人才培养质量,同时兼顾到毕业生求职择业和集中实践教学环节的矛盾,现对我院本科学生第七学期,专升本学生第三学期的集中实践教学环节管理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基本原则

  1.所有学生都应参加并完成本专业培养计划规定的理论课及实践教学环节的学习。
2.学生因就业方面原因不能参加上述学期学院规定的后四周集中实践教学环节的(毕业论文讲座除外),按照本规定执行。

  (1)已被用人单位录用,用人单位要求参加实习的;
(2)用人单位已有录用意向,要求学生参加岗前培训的。
二、申请审批程序
1.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并填写《商务学院学生参加校外集中教学实践申报审批表》(以下简称《申报审批表》),申请学生同时需提交如下材料之一:
(1)已被用人单位录用的学生,提交毕业生就业协议书;
(2)拟被用人单位录用的学生,提交用人单位拟录用的公函。
2.学生处对学生提交的申请、用人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等进行审核。凡同意的,由学生处填写审核意见后将《申报审批表》转交学生所在系。
3.学生所在系审定后填写意见,同时将《申报审批表》报教务处。
4.教务处对各系提交材料进行最终审核,并将审核的意见反馈给各系及学生处。
5.凡被批准可在校外完成本专业培养计划规定的集中实践教学环节的,由各系负责通知到相应学生和任课教师。
6.申报审批材料最终由学生处负责存档。 
三、成绩的评定与记载
1.承担该集中实践教学环节授课任务的教师接到学生所在系通知后,按缓考记载该生的本实践教学环节的成绩。
2.学生校外实习结束后,应向所在系提交实习报告和实习单位对其做出的实习鉴定(须加盖实习单位的公章),其中实习鉴定应由实习单位封好后由学生带回学院交到学生所在系。
3.任课教师根据学生实习报告完成的情况以及实习单位对学生的实习鉴定评定该学生本集中实践教学环节的成绩。学生成绩原则上以70分、不及格两档计入,由任课教师负责学生成绩录入。
4.各系最迟应于次学期开学第一周内将实习成绩上交教务处。
5.学生提交的实习报告、用人单位的实习鉴定由学生所在系保存。
四、其他说明
如发现在上述环节中,学生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院学生处将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学院有关规定,予以查处,课外实习成绩以“0”分计,并由学生本人承担相应责任。
五、附则
1.本规定由教务处、学生处负责解释。
2.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开始实施。

附件:商务学院学生参加校外集中教学实践申报审批表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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